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租金15万元及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470元,由原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950元,由被告***负担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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