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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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