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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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确认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对被告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74577.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泰安市润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