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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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神木市恒升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利益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神木市恒升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