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57049.1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957049.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5%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复利以应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8957049.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941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5元,被告南安泛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