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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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86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从2018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因申请保全向保险公司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人民币14671.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80元,由被告***、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