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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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金石竹业有限公司 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房屋权属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二、经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7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抵偿给***的坐落于永安市锦绣明珠小区83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字(2011)第14108号]归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三、***应当依法协助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5849元,减半收取7924.5元,由三明市永安德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