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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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给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3878.75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其余利息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