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违约金共计314535.37元,2018年12月19日后的利息,以被告所欠本金和利息293039.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为止;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轿车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聘请律师的代理费9436元。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160元、保全费2140元,共计8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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