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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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景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应收利息14480.83元、罚息14681.25元、复利199.30元,共计1829361.38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浩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4元,减半收取10632元,由被告鄢陵景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浩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