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宗新的银行存款11336634.6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