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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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307200元和违约金3964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4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以3642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718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505元。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21505元。被告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2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