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裁定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山湖区301室、701室【房产证号为:湖字40××64、40××58】的房产归以下买受人:青山湖区301室归买受人谢慧云(身份证号:)所有;701室归买受人万沙沙(身份证号:)所有;上述三处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房产的查封及轮候查封、注销抵押登记。 二、买受人谢慧云(身份证号:)、万沙沙(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山湖区301室、701室【房产证号为:湖字40××64、40××58】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