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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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孙晓平、孙亚男、薛桂清给付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03765元,并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按本金118765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本金113765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03765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孙晓平、孙亚男、薛桂清负担。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