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孙晓平、孙亚男、薛桂清给付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03765元,并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按本金118765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本金113765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03765元、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孙晓平、孙亚男、薛桂清负担。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