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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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64713.83元并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交付包括已收到工程款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二、本诉被告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人民币1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本诉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9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8005元,由被告江西前祥织染有限公司负担83065元,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