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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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大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77574元,逾期付款利息60577.9元,共计738151.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承担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738151.9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63元,减半收取40881.5元,由原告***负担37861.5元,由被告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负担3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