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剩余货款14724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日万分三计息);

二、驳回原告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6元,减半收取计9383元,由被告新疆鑫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