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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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慧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47,121.99元,并支付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109,076.12元,2019年5月21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 二、被告阳慧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4,200元; 三、被告云南雄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8元,由原告丽江玉龙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3.18元,被告阳慧真、***负担25,06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