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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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陕FXXXXX号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59天×30元/天)、营养费1180元(59天×20元/天)、护理费5900元(59天×100元/天)、伤残赔偿金54147元(36098元×15年×10%)、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3880元XXXXXXXXXXXXXXX1115。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已垫付的费用8701元(其中医疗费7681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7元,减半收取计1038.5元,由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此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算。本案鉴定费8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