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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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10285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280元,护理费13680元、伤残赔偿金5414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334元、交通费2164元,共计183884.7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陕F28966号客车购买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陕F28966号客车购买的商业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63884.74元(执行时扣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34000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垫付费用共计53512.1元(其中医药费52348.1元、交通费116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3311元,由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以上由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的受理费、鉴定费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