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汇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力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2702.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39235.0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付利息,以3012702.03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付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力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51元,由四川力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474.5元,由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9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2元,由四川力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949元,由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9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