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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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咨询费104530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5元,减半收取5403元,诉讼保全费40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23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