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川1028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欣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028民初1446号

原告:四川欣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四川欣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19年7月5日签订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截止2020年6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17,010.00元。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17,010.00元、利息及违约金77,647.14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6月5日拖欠原告四川欣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17,010.00元,利息30,000.00元,合计1,347,01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于财产保全解除次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650,000.00元、2020年7月5日支付原告230,000.00元、2020年8月5日支付原告230,000.00元、2020年9月5日支付原告207,010.00元及利息30,000.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0.00元;

四、财产保全费5,000.00元、保函费1,50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由原告律师姚靖、王启彬代收该款;

五、案件受理费8,676.00元,由被告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曾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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