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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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4民初1905号 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明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雪松,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兴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彭珊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