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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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 廊坊颂丰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399元,计22479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444.5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952.65元。 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被告***负担2718.8元,由被告***负担1165.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