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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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469938.18元; 二、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以未还代偿本金14253206.7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还代偿本金425110.0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还代偿本金4791621.4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佳嘉乐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佳嘉乐农业生产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口福居火锅城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洛阳佳嘉乐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佳嘉乐农业生产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口福居火锅城有限公司、***、***、***、***、***、***、***在承担偿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7024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