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运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远豪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万元、利息381952.3元; 二、被告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罚息(罚息以逾期本金29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按利率18.9%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复利(复利为贷款期内所欠利息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2.6%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运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运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诉讼费363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368元由被告河南海丝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运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