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南昌国丰农机有限公司 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国丰农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80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国丰农机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国丰农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23元,由原告南昌国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3603元,被告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2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