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 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577.9元; 二、被告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为:1、以工程款15164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质保金18930.25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7元,由被告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