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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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国众农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整,并支付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 二、被告***、***、***、洛阳佳嘉乐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麟阳农业有限公司、***新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神彤农业有限公司、***姚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群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创超农业有限公司、***坤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雅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富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舒開农业有限公司、***昌明农业有限公司、***昌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昶宏农业有限公司、***森淼农业有限公司、***光宇农业有限公司、***添喜农业有限公司、***高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利财农业有限公司、***睿鹰农业有限公司、***林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顺农业有限公司、***凯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啟群农业有限公司、***君生农业有限公司、***茂珍农业有限公司、***听涛农业有限公司、***智程农业有限公司、***尚佳农业有限公司、***润艳农业有限公司、***舜景农业有限公司、***生栋农业有限公司、***聪征农业有限公司、***永萍农业有限公司、***豫力农业有限公司、***馨耀农业有限公司、***正浦农业有限公司、***新魏农业有限公司、***雅贸农业有限公司、***季芸农业有限公司、***育磊农业有限公司、***苗懿农业有限公司、***翔顺农业有限公司、***勇进农业有限公司、***永统农业有限公司、***稳誉农业有限公司、***朋博农业有限公司、***萦艳农业有限公司、***静土农业有限公司、***留惠农业有限公司、***凯登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共57个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洛阳佳嘉乐农业生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涉案《存单质押协议》约定的存单质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3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