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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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化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源林华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期内利息149491.9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未还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自2018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化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源林华整形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