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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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欠款本金100072.57元、利息12174.81元、滞纳金5620.75元、手续费2831.12元,合计120699.25元;并从2018年9月14日起以本金100072.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2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