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正坤铝模实业有限公司 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正坤铝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35092.92元、维修费277098.91元、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466759.65元; 二、被告惠州正坤铝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以1874266.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维修费违约金(以277098.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2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迟延履行赔偿费的债务利息(以466759.6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正坤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是1387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