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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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欠款本金4663808.73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7692.36元、复利310.59元、罚息196315.47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景德镇城区珠山东路3号瓷都新天地五层A区1号商铺、景德镇城区珠山东路3号瓷都新天地负一层C区18号商铺、景德镇城区珠山东路3号瓷都新天地负一层A区25号商铺共计三套商铺,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二款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80元,由被告***、***、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