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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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对南昌市文化场馆基地群众艺术馆及独立小剧院金属屋面及因漏水造成的墙体、线路、灯具自行组织修复整改,被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整改费用23.2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整改费用6.8万元; 二、被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按合同总额2205389元向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及建筑业发票;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70元,由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70元,被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由被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000元,被告浙江百安固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承担58000元,被告***承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