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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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天德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四川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该款截止2019年9月21日的欠付利息154696.98元、罚息326835.90元、复利44736.81元;

二、被告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90万元及该款截止2019年9月21日的欠付利息209558.86元、罚息472398.52元、复利60627.65元;

三、被告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490万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的罚息,计算方法为:以逾期本金4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5.2925‰上浮50%计算;

四、被告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欠息364255.84元(154696.98+209558.86)自2019年9月22日起的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欠息36425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5.2925‰上浮50%计算;

五、被告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四川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内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在最高限额490万元内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下列抵押房产在各自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名下位于高新区155.01平方米房屋(绵房他证高字第××号、产权证号20××81),最高债权额1454000元;

2、***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35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最高债权额479000元;

3、***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38.75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最高债权额53万元;

4、***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45.1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最高债权额61.7万元。

5、***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40.31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最高债权额551000元;

6、***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31.71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最高债权额433900元;

7、***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36.3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最高债权额496700元;

8、***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26.61平方米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最高债权额364000元。

十、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788元;由被告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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