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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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0元、利息36119.9元,共计936119.9元,以后产生的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5元,减半收取计6673元,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元,被告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负担6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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