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66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