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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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正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9485.45元、赔偿利息损失4675.61元,合计94161.06元; 二、驳回原告呼图壁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原告呼图壁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被告新疆昊通百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