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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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计81746.6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对原告***的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