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货款909071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8元,共计33130元,由被上诉人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