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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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民初25号 原告:四川泸州娇子酒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清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蓉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泸州娇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泸州娇子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泸州娇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剑 审判员曹天全 审判员钟洁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银宇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