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XTOP-C20170612-01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广州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1673.6元及为此购买复合柜顶的19800元,共计121473.6元。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广州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型号为40.5KV/1600AΦ60*5的管型母线84米。 三、被告广州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2709.2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由被告广州高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