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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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335号 原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免收。 审判员陈宝莲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惠丹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