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335号

原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免收。

审判员陈宝莲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惠丹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