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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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曹学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借款期间内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复利(借款期间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2日起算至2016年5月22日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上浮125%计算,曹学生已经偿还的利息10461.30元,应在计算时予以扣除;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前一周期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1元,由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