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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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宁富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二、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抵押的房产(编号:济宁市房他证兖州区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2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按照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济宁富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售后钢材【编号:高新工商抵登字[2015]0011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20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按照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济宁富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