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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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市东方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罚息79513.5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限被告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位于鱼台县,房权证号分别为: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鱼(2016)鱼台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前述抵押物的处分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36元,减半收取计209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