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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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众芝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万元整及借期内利息人民币112180.19元、罚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6.9%上浮50%即10.35%计息,以19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合同约定年利率6.9%标准和结息方式计息,以应付未付的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众芝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以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52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