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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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二条涉及独立电表费、独立水表费、独立燃气费、有线电视安装开户费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独立电表费、独立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共计347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被告贵阳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