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市旭弘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惠州市旭弘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日止的利息12000元,并应以该货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予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8.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594.46元,财产保全费1242.23元,合计283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0元,三被告连带负担2566.69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566.6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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